65. 關於顯露的與隱秘的
我在1942年1月18日,提別月29日,耶路撒冷聽到
經上記著說:“隱秘的事是屬於耶和華我們的上帝的;顯露的事是永遠屬於我們和我們子孫的,要遵行這托拉上的一切話。” 我們應該問:“經文告訴我們,隱秘的事是屬於耶和華的,這是什麼意思?” 我們不應該說隱秘的意味著無法達成,而顯露的意味著可以達成。我們可以看到,在隱秘的部分,有人擁有知識,在顯露的部分,有人卻一無所知,但這並不意味著在顯露的部分,擁有知識的人比在隱秘的部分更多。(如果是這樣,你只給出了全貌的一部分。)
問題是,在這個世界上,我們看到有些行為,它們在我們眼中顯露為行為。這意味著人手在其中發揮作用,有些行為我們看得見,但人卻無能為力。相反,一種隱藏的力量在其中運作。
正如我們的聖賢們所說:“人有三位夥伴——創造者、父親和母親。” 顯露的部分是“生養眾多”的誡命。這項行為由父母完成。如果父母正確地履行其職責的話,創造者就會將靈魂注入新生兒體內。也就是說,父母會完成顯露的部分,因為他們只能完成顯露的部分;但隱秘的部分——將靈魂注入新生兒體內——父母卻無能為力;只有創造者自己才能做到。
同樣,對於誡命(Mitzvot),我們必須只履行顯露的部分,因為只有在這裡我們才能行動,也就是說,通過“遵行祂的話語”來實踐托拉(Torah)和誡命(Mitzvot)。然而,隱秘的部分,即遵守托拉(Torah)和誡命(Mitzvot)的靈魂,在那裡我們卻無能為力。當我們在實踐中遵守托拉和誡命時,也就是“行動”的時候,我們應該祈求創造者完成隱藏的部分,也就是將靈魂放入我們的實踐中。
這種實踐被稱為“誡命的蠟燭”,它僅僅是蠟燭,必須由“托拉之光”點燃。托拉之光照亮誡命,並在實踐中賦予靈魂生命活力,就像新生兒一樣,新生兒需要三個夥伴。
這就是“顯露的事屬於我們”的含義,意思是我們必須以“你們手所能做、力所能及的,都要去做”的方式去工作。只有在這裡我們才能行動,但靈魂和生命活力的獲得取決於創造者。
這就是“隱秘的事屬於耶和華我們的上帝”的含義。創造者承諾我們,如果我們按照顯露給我們的部分去做,在實踐中按照托拉和誡命的條件行事,創造者就會將靈魂放入我們的行動中。然而,在我們被賜予那隱藏的,即所謂的“靈魂”之前,顯露的部分就像沒有靈魂的軀體。因此,我們必須被賜予那隱藏的部分,而這只掌握在創造者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