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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巴拉的名字雖然取自我們的世界,但卻象徵著精神世界中完全不同的物體和行為,與這個世界的物體無關。誠然,精神物件是在這個世界上發現的物件的直接來源["卡巴拉的語言",第一部分;"創造者的名字",第三部分]

從這種不形式等同,以及在我們的世界中發現的精神原因和效果的不同,可以再次看到精神物件與我們的自我概念是多麼遙遠。在精神世界中,一個名字意味著創造者的光通過一個行動對一個人的特別披露,這個行動被賦予了這個特別的名字。

同樣,在我們的世界裡,每一個詞披露的東西不是物體本身,而是我們對該物體的感知。現象或物體本身是完全在我們的感知範圍之外。它本身就是一個實體,對我們來說是絕對不可理解的。毫無疑問,物體擁有的形式和品質與我們的儀器或感官所能檢測到的絕對不同。人們可以用通過自己的視覺看到一個物體與通過X射線或熱頻率看到一個物體的例子來證實這個概念。

在任何情況下,一個物體和對該物體的感知是分開存在的。

後者是由感知該物體的人的品質產生的。因此,物體(即物體的真實品質)和感知物体的人(感知者)的品質相結合,產生了第三個實體:由感知者形成的對物體的描述。這既基於物體本身的一般品質,也基於感知者的品質。

在與精神之光合作的過程中,希望接受和接受精神之光的人有兩種不同的狀態:接受精神之光之前的感知和人的品質,以及接受精神之光之後的感知和人的品質。

填充人的容器-願望的光也有兩種狀態:與人的感覺和願望接觸之前的光的狀態,以及與感知者接觸之後的光的狀態。在先前的狀態下,光被稱為簡單的光,因為它與感知者的品質沒有任何聯繫。由於除了創造者的光以外,所有的物體都渴望接受光並接受光的滿足,所以沒有實際的可能性去感知、檢查、感應、甚至想像我們自己以外的光。

因此,如果我們把創造者稱為強者,那是因為在那一刻我們感覺到(真正感覺到的人!)祂的力量。但如果沒有感知到創造者的任何品質,就不可能用任何名字來指稱祂,因為即使是"創造者"這個詞也意味著一個人感知到了光的這種特殊品質。然而,如果一個人念出了創造者的名字(即:在沒有通過感官感知這些品質的情況下,列舉祂的品質)的話,那麼這種行為意味著一個人在感知這些名稱在自己身上的意義之前,給簡單的光分配了名稱,這等於撒謊,因為簡單的光沒有名稱。

我們這些努力在精神上上升的人必須避免不相干的影響,保護尚未成熟的個人信念,直到我們接受能夠支持我們的必要認知。主要的防禦和疏遠必須不是針對那些遠離卡巴拉的人,因為他們只能傳遞冷漠或最多是否定,表明與參與精神上升的人的狀態有很大差距。辯護的物件必須是那些所謂接近卡巴拉的人。

.在外表上,一個人可能看起來居住在真理的中心,把自己的全部交給創造者,遵守祂的誡命。然而,這個人的"正義"的實際原因對任何人來說都是不明顯的,他的行為的本質可能是為了獲取一些個人利益。

這樣的人,或一群人,對那些渴望精神上升的人是一個真正的危險。初學者看到了為創造者熱心服務的例子,但無法證實它是否來自於感知和理解創造者的真正願望,還是來自於一個人的教養,或者更糟糕的是,來自於一些對聲望的考慮,等等。

同時,初學者看到這些"正義"的人可以調用巨大的力量來幫助他們。初學者並不清楚,這種力量之所以能夠被使用,是因為他們的行為沒有受到來自於社會的反對。

屬於利己主義的一方。此外,正是利己主義和證明自己正確的願望加強了這些力量,而真正的卡巴拉則削弱了人,以啟動對創造者的渴望。

如果初學者被這些"義人"的外部行為所打動的話,那麼這個人就會成為法老的奴隸,因為Torah(托拉)中說,對法老的奴役對以色列人來說是愉快的。由於Torah(托拉)只關注我們的精神狀態,奴役意味著精神上的奴役,初學者可能會陷入其中,並因此對投入到與利己主義的鬥爭中的所有努力感到後悔。

另一方面,初學者不需要關注那些遠離卡巴拉的人,因為很明顯,從他們那裡沒有什麼可以學習的東西,因此他們不會構成精神奴役的威脅。

我們的利己主義只有在感到恐懼時才允許我們進步。

然後,它把我們推入各種行動,只是為了中和這種感覺。因此,如果一個人能夠感受到對創造者的恐懼,就能發展出必要的力量和工作的願望。

有兩種恐懼:對違反戒律的恐懼,以及對創造者的恐懼。第一種是阻止一個人犯罪的恐懼,否則這個人就會犯罪。然而,如果一個人沒有對犯罪的恐懼,因為所有的行為都是完全為了創造者而進行的話,那麼這個人無論如何都會遵守所有的戒律,不是因為恐懼,而是因為這是創造者的願望。

對違法行為(罪惡)的恐懼是一種利己主義的恐懼,因為它是由對傷害自己的擔憂所引起的。對創造者的恐懼被認為是一種利他主義的恐懼,因為它是出於對不滿足創造者的願望的擔心,是出於愛的感覺。

但是,儘管一個人非常渴望實現所有給創造者帶來歡樂的事情,然而,要遵守創造者的誡命(創造者所希望的行動)是非常困難的,因為他沒有看到實現這些誡命的必要性。

從愛的感覺中發出的恐懼必須比自我的恐懼更強烈。例如,當一個人預感到自己在犯罪的時候會被人看到,或者僅僅是犯了罪,這個人就會經歷痛苦和羞愧的感覺。

同樣,卡巴拉學家們在自我中發展出一種焦慮的感覺,認為自己為創造者做得不夠好。這種感覺和利己主義者對明顯違法行為的懲罰的恐懼一樣,是持續的,也是巨大的。

"一個人只學習他渴望學習的東西"("一個人只在他內心渴望的地方學習。")從這個假設開始,很明顯,一個人永遠不會學會遵守某些規則和規範,除非這個人渴望這樣。但是,誰願意聽道德說教,尤其是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人並沒有察覺到自己的缺點?那麼,任何人,甚至是渴望自我改正的個人,如何才能達到這個目標呢?

人是以這樣的方式被創造的,只有願望:滿足自我。因此,人們學習只是為了找到滿足自己願望的方法,不會學習與滿足自己無關的東西,因為這就是我們的本性。

因此,為了讓那些希望接近創造者的人能夠學會如何"為創造者的緣故"行事,他們必須請求創造者給予他們新的心,用利他主義的願望取代利己主義。如果創造者同意這個請求的話,那麼無論他們在哪裡學習,都會找到討好他的方法。然而,我們永遠不會覺察到任何與我們的心相悖的東西,無論是利他主義還是利己主義,也永遠不會覺得有義務做一些不會讓我們的心高興的事情。但是,一旦創造者將利己主義的心改變為利他主義的心,我們將立即意識到我們的義務,以便能夠借助新獲得的品質來改正自己,以及發現在這個世界上沒有什麼比取悅創造者更重要。

此外,我們曾視為自己缺點的品質將轉化為美德,因為通過改正它們,我們給創造者帶來快樂。但那些還沒有準備好改正自己的人將無法看到自己的缺點,因為它們只在我們能夠改正它們的程度上向我們揭示。

當一個人離開這個世界時,所有與滿足個人需求有關的人類行為,以及所有"為了自我"的工作都會消失。一個人所關心的和所遭受的一切都在一瞬間消失了。

因此,如果我們能夠評估在這個世界上為某些東西工作,然後在我們生命的最後時刻失去它是否值得的話,那麼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最好是"為創造者的緣故"而工作。這個決定將使我們認識到向創造者尋求幫助的必要性,尤其是當我們為遵守戒律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並期望從中獲得一些個人利益時。

一個沒有在卡巴拉中大費周章的人,將自己的行為轉化為"為了創造者"的行為的願望較小,因為這個人沒有這麼大的損失,而轉化自我的工作需要很大的努力。

由於這個原因,一個人必須努力用自己掌握的一切手段加強工作,能夠Lishma(為了她的緣故),而Lo Lishma"不為創造者的緣故",因為這將導致返回到創造者的願望的發展,然後為祂的名字工作,也就是Lishma(為了她的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