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abbalah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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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卡巴拉的說法,我們的身體只是從上而下的永恆靈魂的臨時外殼,生死的迴圈可以比作一個人在我們的世界裡更換衣服。靈魂用一個身體換另一個身體,就像一個人用一套衣服換另一套衣服一樣容易。

創造者無私地實現祂的願望,以及在思想和行動上成為一個利他主義者的定義,體現了自我評價和自我評估的過程,而不考慮創造者特意送給人的不愉快的事件、感覺或事故。

自我評價的過程應該讓人看到自己的狀態到底有多低,但又讓這個人致力於實現創造者的願望,以及執行精神世界的直接和公正的律法的願望,與自己的"個人"福祉相反。

渴望在自己的品質上與創造者形式等同(相似),這可能來自於自己所經歷的苦難和考驗,但也可能來自于對創造者的偉大的感知。然後,個人的選擇包括通過卡巴拉的方式向創造者要求進步。

我們採取的所有行動都必須以感知創造者的偉大為動機,這樣,對這一方面的感知和實現可以幫助我們變得更純潔、更精神。

為了在精神上取得進步,我們必須在每個層面上關注我們內心對創造者的偉大的感知的發展。我們必須認識到,為了達到精神上的完美,甚至為了保持我們所處的精神層面,我們需要培養對創造者的偉大性的更深理解。

禮物的價值是由贈送者的重要性決定的。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真的。例如,一件屬於被社會認為是著名和重要的人的物品,往往價值數百萬。卡巴拉的價值也是由授予我們卡巴拉的那一位的突出地位決定的。如果一個人不相信創造者的話,那麼卡巴拉對這個人來說並不比任何其他歷史或文學文件更有價值。

但如果一個人確實相信卡巴拉的力量,相信它的作用,因為他相信上層力量的話,那麼卡巴拉的價值就會高得無法估量。

我們越是相信創造者,卡巴拉為我們帶來的價值就越大。

因此,每當我們根據對創造者的信念程度,自願服從創造者的支配時,我們也就掌握了卡巴拉的意義和它的內在含義。以這種方式,可以說,每一次我們連續達到更高的精神層次,我們就會接受新的卡巴拉(),就像來自新的創造者。

上述過程僅指那些在精神階梯上上升時接受創造者之光的新啟示的人。因此,經文說:"義人因信而活"--一個人的信念的大小決定了所感知的光的數量。

卡巴拉著作中寫道:"每一天都是祂授予新的光"。對卡巴拉學家來說,每"一天"(創造者之光輻射的時間)都是一種新的光。我們可能被教育要遵守戒律,但不可能教育我們需要把我們的行動分配給特定的利他主義意圖,因為這不可能成為我們自我本性的一部分,可以像我們的生理需求一樣自動執行。

如果我們被這樣的感覺所滲透,即我們對自我的戰爭是對黑暗勢力的戰爭,是對與創造者相反的品質的戰爭的話,那麼我們就以這種方式把這些勢力從自己身上清除,不把自己與它們聯繫起來;在我們的思想中避免它們,就像離開我們自己身體的願望一樣。

繼續感受這些願望,我們開始鄙視它們,就像一個人鄙視一個敵人。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可以戰勝利己主義,同時從它的痛苦中找到安慰。這種類型的行動被稱為"為了創造者而復仇的戰爭"(nikmathashem)。漸漸地,我們可以習慣於感知正確的目標、思想和意圖,而不考慮身體的願望和利己主義的要求。

如果在學習過程中,我們沒有看到任何個人利益,並開始為這種缺乏感知的利益而痛苦,這被稱為"邪惡的傾向"(yetzerra)。邪惡的程度由我們對邪惡的感知程度決定,由我們對精神缺乏吸引力的痛苦程度決定,除非我們在其中感知到個人利益。

我們越是在不變的情況下受苦,我們對邪惡的感知程度就越大。如果我們通過理智瞭解到我們在精神上的進步還沒有成功,但這並沒有讓我們感到痛苦,這意味著我們還沒有邪惡的傾向(yetzerra),因為我們還沒有受到邪惡的影響。

如果我們沒有感覺到邪惡,我們必須參與卡巴拉的研究。但如果我們在自己身上察覺到了邪惡,我們就需要通過超越理智的信念來擺脫它。

上面的定義需要解釋。在卡巴拉的書籍中寫道"我創造了邪惡的傾向(力量、欲望),我也創造了托拉作為它的塔夫林("香料")(為了改正它)。塔夫林的意思是香料、添加劑、補充劑,使食物可口,可供食用。

我們看到,主要的創造是邪惡,是利己主義。卡巴拉只是它的一個補充,也就是讓我們品嘗和使用邪惡的手段。這是非常奇特的,因為它還說,戒律只是為了借助它們淨化靈魂而給予的。這意味著,一旦一個人得到淨化,就不再需要戒律(為了改正的精神行為)了。

創造的真正目的是讓創造者給祂的創造物帶來快樂。為了這個目的,創造物被賦予了接受快樂的願望。為了使創造物在接受快樂時不出現羞恥感,從而破壞快樂本身,創造物有機會改正羞恥感。

如果創造物希望不為自己得到任何東西,而只希望取悅于創造者,這就可以實現了。只有這樣,他們才不會因為接受快樂而感到羞恥,因為他們是為了創造者的緣故而接受快樂,而不是為了自己的滿足。

但是,給創造者的東西能讓祂高興嗎?為此,創造者給了我們卡巴拉和精神法則,以便我們可以"為祂的緣故"遵守它們。然後祂可以給我們送來我們可以接受的快樂,這些快樂不會因為羞恥感和慈善的影射而減少。如果我們的行為符合精神法則,即為了創造者的緣故,我們的行為就與創造者形式等同(相似),旨在給我們帶來快樂。當我們的願望、行為和品質與創造者的願望、行為和品質獲得更大的相似性。

我們和創造者之間的關係更加密切。創造者希望我們向祂給予,就像祂向我們給予一樣,為了使我們的快樂不被羞恥所掩蓋,不被視為慈善。

精神上的願望--擁有接受光的所有必要條件的願望,決定了所得到的快樂的大小和類型,因為創造者的光本身包括一切,我們的每一個願望都要得到某種滿足。它把我們所渴望的東西從整個光中分離出來。

創造者恰恰規定了613条戒律,以改正(我們身上的)惡變成(我們的)善,因為祂恰恰從613個部分創造了我們對滿足的願望,而每條戒律都改正了某個部分或品質。因此,它說:"我創造了邪惡,而托拉是為了改正它"

但是,在改正邪惡之後,遵守托拉(精神律法)的目的是什麼呢?精神律法是給我們的。1.當我們還在自己本性的奴役下,無法為創造者的緣故而行動,因為我們與創造者仍有距離,由於品質上的差距。613條精神法則使我們有力量脫離利己主義。2.2.在改正結束時,由於品質和願望的形式等同,我們與創造者處於統一的狀態,這時我們才配得上Torah(托拉)的光輝:613條精神法則成為我們精神身體的一部分;它們成為我們靈魂的容器,進入613條願望中的每一條,我們都能接受快樂之光。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在這個階段,精神律法從改正的手段轉變為接受快樂的"地方"(容器,Kli(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