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有效)地稱呼創造者由兩個階段組成。首先,人們必須明白,創造者對所有的生命都是絕對仁慈的,沒有例外,祂的所有行為都是仁慈的,無論它們看起來多麼令人不快。
因此,創造者只給我們送來對我們最好的東西,讓我充滿所有最需要的東西。
因此,我們沒有什麼可向創造者要求的。我們應該滿足于從創造者那裡得到的東西,不管我們可能處於什麼狀態。我們也必須感謝創造者,必須榮耀祂。我們的個人狀態沒有什麼可以補充的,因為我們應該對自己的命運感到滿意。
我們必須總是首先感謝創造者,感謝我們在過去所得到的一切。然後,我們可以要求未來。但是,如果我們感到生活中缺少什麼的話,那麼我們與創造者的距離就會與我們對缺乏的感知程度相同。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創造者是絕對完美的,而我們可能認為自己是不快樂的。
因此,當我們開始感覺到我們所擁有的是我們所能擁有的最好的東西,因為這正是創造者派送給我們的狀態的話,那麼我們就會更接近創造者,並可以為未來要求一些東西。
我們可能僅僅因為意識到我們生活的環境不是我們自己行為的結果,而是由創造者派來的,就產生了"對自己的命運感到高興"的狀態。這種狀態的產生也可能是因為我們意識到,我們正在閱讀一本關於創造者、關於不朽、關於生命的最高目標、關於創造的仁慈目的的書。
它還涉及到要求創造者改變我們的生活的方法,以及認識到這個世界上還有數百萬人沒有得到有機會體驗所有這些東西。因此,那些想感知創造者,但尚未獲得這一目標的人,應該滿足於自己的條件,因為它來自創造者。
由於這些人仍有未滿足的願望(儘管滿足于創造者決定給他們的東西,因此與創造者親近),他們就值得接受創造者的光,這將給他們帶來充分的知識、理解和快樂。
為了使我們在精神上與利己主義分離,我們必須認識到自己的渺小,認識到我們的利益、願望和快樂的卑微;我們還必須意識到,我們在多大程度上願意為個人的成功做一切事情,以及在我們所有的思想中,我們如何只追求個人利益。
當我們感受到自己的卑微時,重要的是我們認識到一個事實:對我們來說,個人的滿足比創造者更重要,如果我們沒有從我們的行動中看到任何個人的利益,我們就不能把這些行動執行下去,無論是在思想上還是行動上。
創造者通過給我們帶來快樂而接受快樂。如果我們高興的是,這給了創造者一個讓我們高興的可能性的話,那麼我們和創造者在品質和願望上都是形式等同的,因為每個人都對給予的過程感到高興。創造者給予快樂,而我們創造條件接受它。每個人都為對方著想,而不是為自己著想,這就是他們行動的定義。
但由於人類是天生的利己主義者,我們沒有能力為他人著想,而只為自己著想。我們只能在我們看到直接利益的情況下給予,比被給予的利益更大(如在交易或討價還價的過程中)。就這一品質而言,人與創造者完全疏遠,沒有感知到祂。
人類與創造者--所有快樂的來源--的這種最終分離是由我們的自我造成的,是我們所有痛苦的來源。認識到這一點被稱為"對邪惡的認識",因為為了讓我們通過對自我的憎恨來排斥它,我們必須充分感受和認識到,它是我們所有的邪惡,是唯一最致命的敵人,它阻礙了我們能夠達到完美、快樂和不朽的狀態。
因此,在我們所有的行動中,無論是研究卡巴拉,還是遵守戒律,我們都必須把離開利己主義和向創造者前進作為我們的目標,因為在品質上是形式等同的。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從利他主義行為中獲得與我們從利己主義中獲得的同樣的快樂。
如果在上面的幫助下,我們開始從利他的行為中接受快樂,並從中找到幸福和最大的回報,這種狀態被稱為"為了給予而給予",沒有任何預期的回報。我們的滿足感只來自於有能力為創造者做一些事情。
一旦我們達到了這種精神水準,希望給創造者一些東西,我們就會發現,創造者只希望做一件事:給我們帶來快樂。然後,我們準備接受快樂,因為這是創造者的願望。這種性質的行為被稱為"為了給予而接受"。
在精神狀態下,一個人的智力(理智、智慧)對應于智慧之光(Ohr Hochma)。一個人的心、願望和感覺對應於慈悲之光(Ohr Hassadim)。只有當我們的心準備好傾聽時,理智才能影響它們。智慧之光(Ohr Hochma)只有在慈悲之光(Ohr Hassadim)已經存在的地方才能照亮。如果慈悲之光(Ohr Hassadim)不存在的話,那麼智慧之光(Ohr Hochma)就不會被照亮。這種狀態被稱為"黑暗"或"夜晚"。但在我們的世界裡,也就是在仍處於自我奴役下的個人身上,理智永遠無法控制內心,因為內心是所有願望的來源。只有它才是個人的唯一主宰,而理智卻沒有力量對抗內心的願望。例如,一個想偷東西的人向理智請教,以確定如何實施。因此,理智成為內心願望的執行者。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決定做一件好事,理智又一次提供了幫助,就像身體的所有其他部分一樣。因此,除了清除心中的接受的願望,沒有其他解決辦法。創造者故意向一個人表明,祂的願望是讓這個人接受快樂,以便為這個人提供從接受的恥辱中解脫的可能性。人們形成了一個強烈的印象,即通過"為創造者的緣故"接受快樂;一個人真正取悅祂,也就是說,這個人滿足了創造者,而不是從祂那裡接受快樂。
在卡巴拉和戒律中,一個人做的工作有三種類型。在每一種類型中都有好的願望和邪惡的願望。
- 一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學習,比如說為了出名,這樣創造者以外的人就會為自己的努力付出榮譽和金錢。出於這個原因,一個人公開從事卡巴拉的研究,以獲得獎勵。
- 一個人為了創造者而學習,以獲得創造者在今世和來世的回報。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不讓人們看到自己的工作,所有的研究都是在私下進行的,以避免自己的努力得到回報。唯一尋求的回報是來自創造者。這樣的學生會擔心來自他人的獎賞會分散他的注意力,而不願意只得到創造者的獎賞。
一個人做精神工作的這些意圖被稱為"為了創造者",因為他為創造者工作,遵守創造者的誡命,只從祂那裡得到回報。這就像第一種情況,一個人在為人們工作,通過工作滿足人們的期望,然後要求對所做的任務進行獎勵。
在這兩種情況下,共同的主導因素是對所做工作的期望和渴望得到回報。在第一種情況下,人們為人工作,期望得到工作的回報。在第二種情況下,人們為創造者工作,期望從祂那裡得到回報。
3.經過前兩個階段,一個人意識到對自我的奴役程度。然後身體(接受的欲望)開始詢問。"這是什麼類型的工作呢?它的回報在哪裡呢?"但人並沒有得到這個問題的答案。
在第一階段,利己主義不提出任何問題,因為它從別人的反應中看到所做工作的回報。在第二階段,個人可以通過說明自己渴望得到比從其他人那裡得到的更大的回報來回應利己主義,即渴望在這個世界和另一個世界獲得永恆的精神享受。
但在第三階段,當創造者想給予一個人時,人們開始意識到自己被利己主義奴役的程度,不能對身體做出任何答覆。而創造者只想給予的事實導致人們希望做同樣的事,這將是對自己行為的回報。
獎賞"是指人們渴望從我們的工作中得到的好處。一般來說,我們把它稱為"快樂",而"工作"是指身體的任何智力、體力或道德方面的努力。獎勵也可能以金錢、榮譽、名聲等形式出現。當我們覺得我們缺乏任何力量來承受身體,沒有能量來完成哪怕是最輕的任務,因為身體不能做出任何如果沒有看到一些回報的努力的話,那麼除了向創造者尋求幫助外,沒有其他選擇。我們必須祈求某種超自然的力量,使人能夠違背自己的本性和理智工作。
因此,最重要的問題是相信創造者能夠提供幫助,儘管自然法則與之相反,而且祂正在等待這種請求。然而,只有在對自己的能力完全幻滅後,才能做出這個決定。
創造者希望每個人都能選擇正確的事情,並應遠離錯誤的事情。
否則,創造者就會創造一個具有祂自己品質的人,或者,一旦創造了利己主義,他自己就會把它轉化為利他主義,而不需要從上層完美狀態中痛苦流放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