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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者的光充滿了所有的創造。雖然我們在這一光中游走,但我們無法感知它。我們感受到的快樂只是微小的光,在創造者的憐憫下,這些光到達了我們身邊;因為沒有任何快樂,我們就會結束自己的存在。我們感到這些射線是吸引我們到某些物體的力量,這些射線進入這些物體。物體本身並不重要,當我們在某一時刻不再對曾經對我們構成巨大吸引力的事物感興趣時,這一點就很明顯。

之所以只接受少量的光,而不是創造者的全部光,是因為我們的自我起到了障礙作用。如果我們的利己主義願望存在,我們就不能感知光,這是由於品質一致的形式等同的法則,即形式相似的法則。

兩個物體只有在它們的品質相吻合的程度上才能感知對方。

甚至在我們自己的世界裡,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兩個人的思想和願望處於完全不同的水準,他們就無法理解對方。因此,一個擁有創造者品質的人,只會沉浸在快樂和完整知識的無邊海洋中。

但是,如果創造者用祂自己充滿了一切,沒有必要像尋找一些珍貴的物品一樣去尋找祂的話,那麼,很明顯,祂不值得考慮作為一種"獎勵"。同樣,我們不能把工作的概念應用於尋找祂,因為祂就在我們周圍和我們裡面。

我們可能察覺不到祂,但祂就在我們裡面,在我們的信念裡面。同時,一旦我們覺察到祂,並從祂那裡接受快樂,就不能說我們得到了回報。畢竟,如果沒有做任何工作,而有關的物件在整個世界上都有很多的話,那麼這個物件就不能被認為是獎勵。

那麼問題來了,我們抵制自我本性的獎勵是什麼呢?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為什麼創造者制定了形式等同性的律法。由於這個原因,雖然充滿了一切,但我們卻無法感知到祂,因為祂向我們隱藏了自己。

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我們抵抗自我的回報是什麼?"答案如下。創造者制定了"形式等同的法則"。這使我們能夠只感知我們自己精神層面上的物件。因此,當我們從祂那裡接受快樂時,我們被阻止經歷來自我們的自我的最可怕的感覺(那是創造物的本質)--因為伴隨著快樂,羞愧和羞辱的感覺就會出現。

自我經不起這種感覺。如果我們無法向自己或祂人證明不良行為的合理智;如果我們無法找到任何不相干的情況,據說這些情況迫使我們違背自己的願望去做壞事;那麼除了"自我"的羞辱感,我們寧願選擇任何其他懲罰,因為"自我"是我們生存的支柱。一旦它被羞辱,"自我"就會在精神上消失;就像我們從這個世界上消失了一樣。

但是,當我們達到這樣的認識水準,我們唯一的願望是把一切交給創造者,當我們不斷地想著為了創造者還能做什麼時,我們就會發現,我們被創造出來是為了從創造者那裡接受快樂,而創造者只希望如此。在這一點上,我們接受所有可能的快樂,因為我們想執行創造者的願望。

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羞恥感的地方,因為創造者向我們表明,祂希望給我們快樂,祂希望我們接受它。因此,通過接受,我們是在執行創造者的願望,而不是個人的利己主義願望。結果,我們在品質上變得與創造者形式等同(相似),螢幕也消失了。所有這些都是由於我們已經達到了精神層面,我們可以像創造者一樣給予快樂。

從上面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我們對所做努力的回報應該包括獲得新的、利他主義的品質--"給予"的願望和提供的願望。快樂--類似于創造者對我們的願望。這種精神層面和這些品質被稱為"對創造者的敬畏"

精神的、利他的恐懼,就像精神物體的所有其他反自我的品質一樣,完全不同於我們的任何品質或感知。"對創造者的恐懼"是指對被推離創造者的恐懼。這不是從計算利己主義的利益而產生的。

也不是因為害怕被留在自我中,也不是因為害怕成為與創造者形式等同(相似)的人。所有這些都是基於個人利益的概念,只考慮到自己的狀態。

對創造者的恐懼是一種無私的擔心,擔心不能做一些本來可以為創造者而做的事情。這種恐懼本身就是一種精神物件的利他主義品質,與我們的利己主義恐懼相反,這種恐懼總是與我們無法滿足自己的需求有關。

獲得敬畏創造者的品質應該是我們努力的原因和目標。

我們應該把我們所有的力量投入到這個努力中。然後,借助於所獲得的品質,我們可以接受所有為我們準備的快樂。這樣的狀態被稱為"改正的完成"(Gmar Tikkun)

我們對創造者的敬畏應該先于我們對創造者的愛。其原因如下:為了讓我們從愛的感覺中履行我們的義務;為了認識到被稱為"戒律"的精神行動中所包含的快樂;為了讓這些快樂喚起愛的感覺(因為在我們的世界中,我們愛那些給我們帶來快樂的東西,而我們恨那些給我們帶來痛苦的東西);我們應該首先達到對創造者的恐懼。

如果我們從恐懼中遵守戒律,而不是從愛或快樂的感覺中遵守戒律,這意味著我們沒有覺察到隱藏在戒律中的快樂,我們是出於對懲罰的恐懼而執行創造者的願望。身體並不抗拒這項任務,因為它也害怕懲罰,但它不斷詢問執行手頭任務的原因。

反過來,這給了我們一個理由來增加我們的恐懼和我們對創造者領域中固有的懲罰和獎勵的信念,直到我們開始不斷地感知到創造者的存在。在獲得了創造者存在的感覺之後,也就是說,在獲得了對創造者的信念之後,我們可以開始從愛的感覺中執行創造者的願望,因為我們已經獲得了遵守戒律的快樂。

另一方面,如果創造者允許我們從一開始就從愛的感覺出發遵守戒律,從而繞過恐懼,只從任務中接受快樂,我們就不會對創造者產生信念。我們可以把這一點比作那些一生都在追逐世俗快樂的人,他們不需要對創造者的信念來遵守他們本性中的戒律(法則),因為他們的本性通過承諾的回報迫使他們完成這項任務。

因此,卡巴拉學家從一開始就覺察到遵循創造者的精神法則可以接受的快樂,他們會不由自主地遵守這些法則,就像其他人急於履行創造者的願望一樣,只是為了卡巴拉方式中隱藏的巨大回報。那麼,就沒有人能夠接近創造者了。

由於這個原因,精神法則和整個卡巴拉方式中包含的快樂被隱藏起來。(光是隱藏在每個精神法則中的快樂;創造者的光是所有精神法則的總和)。只有當一個人達到了對創造者的持續信念狀態時,這些快樂才會被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