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隱秘的東西屬於耶和華我們的上帝
Elul,Tav-Shin-Mem-Aleph,1981年9月。
"隱秘的事屬於耶和華我們的上帝,而顯露的事屬於我們和我們的子孫,直到永遠,要遵行Torah[托拉]的一切話。"
從暗示的角度,我們應該解釋為,"顯露的 "是指 "實踐的","隱藏的 "是指 "意圖"。而意圖--也就是責成一個人去做這件事的原因--是向人們隱藏的,因為人們不知道自己的朋友心裡在想什麼。
一個人甚至可能會在意圖上欺騙自己,認為使他有義務去做這件事的原因是創造者的利益,而也許是他自己的利益使他有義務去做這件事。這就是為什麼 "隱藏 "意味著意圖的原因。
對此,我們應該做兩方面的甄別。1)總體的公眾,2)個人。總體的公眾通常主要考慮的是行為,而不是意圖,因為在行為過程中不可能強迫公眾瞄準其意圖在真正的目標上。但 關於個人,我們主要講的是意圖。因此,也許就大眾而言,他是正義的,但就個人而言,他是邪惡的。
在這方面,可以說:"即使全世界都告訴你,你是正義的,但在你自己的眼裡也要是邪惡的"。也就是說,他的目標應該是只為創造者,也就是說不是為了得到他仍然被看作是邪惡者的自我的獎賞。
而當一個人看到在隱藏的方面,他完全遠離了目標的話,他不能絕望。相反,他必須相信 "隱秘的東西屬於耶和華我們的上帝"。這就是說,祂要把隱藏的部分給我們,而我們要做顯露的部分,即行動。
根據行動的增加,也就增長了增加意圖的需要,意思是為隱秘的部分。既然有一個法則,沒有Kli[容器],就沒有光,意思是願望,通過增加行動,我們增加缺乏,直到達成一定的程度,然後 “隱藏的東西屬於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意思是說,然後祂給予我們隱藏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