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中文講座 #36 - 繼續十的課程和《自由》的文章
本週,我們將在一個大團隊中繼續從真正的卡巴拉文本中學習,特別是第九週學習由拉比耶胡達·萊布·哈-利維·阿什拉格(巴哈蘇拉姆)撰寫的《自由》。我們還將討論和研討在“十的課程”中討論的話題。
在本地會議的第一部分中,我們將再次回到文章的一個關鍵點:
在保持個人獨特性的同時服從集體
同時還會有來自Rav邁克爾萊特曼的課程的視頻片段補充。
在第二部分中,我們將在週三的“十的課程”中進行一個中心主題的座談會:
在十中連接的原則
本地會議
“自由”
本週我們將繼續學習“十的課程”以及閱讀巴哈蘇拉姆澄清關於自由選擇的文章《自由》。
正如我們之前提到的,巴哈蘇拉姆進行了廣泛的寫作,以幫助學生達成創造的目的——到達與創造者的品質(愛與給予)的形式等同。本週我們重點討論在保持個人獨特性的同時追隨集體。
在本地會議中,我們將從文章中閱讀一些摘錄,然後嘗試了解文本中發生了什麼,隨後進行另一次閱讀並共同討論主題。
我們還有來自Rav Rav邁克爾萊特曼的視頻片段,作為對該文章的澄清。
此外,我們將對“十的課程”的中心主題進行座談會。
“自由”
萊維·耶胡達,巴哈蘇拉姆
一條適用於所有世界的規律
雖然卡巴拉智慧不涉及任何有關我們這個物質世界的東西,但仍然只存在著一條適用於所有世界的規律(見“卡巴拉智慧的本質”中“根與枝的法則”那一部分)。因此,在我們的世界裡的所有物質的實體,也就是,宇宙空間裡存在的所有事物,不管它是靜止層面的、植物層面的、還是動物層面的,也不論它是精神的東西還是物質的東西,如果我們想辨別出它們每一個事物本身當中那一唯一的、自我的個體特性,以及它們彼此之間是如何因此互相分離開的話,即使是在那些最小的基本粒子中的情況,我們最後得出的結論是,它都不會超出那一被稱作“接受的願望”的東西。如果將創造物在數量上和質量上加以限制的話,從整個創造的角度來看,這個接受的願望就是創造(物)的全部的獨特的形式。因此,在它裡面同時包含著上面提及的那一吸引的力量和排斥的力量。
然而,除了這兩個力量之外,在其中存在著的所有其他任何東西,都被認為是源自創造者的豐富(bounty)。這一豐富對所有創造物而言都是等同的,它沒有呈現出任何的創新,因為它只是“從存在到存在”(從有到有)的一種延伸。
另外,它也不能劃歸為屬於任何一個個體的單元,對創造的所有部分來說,無論大小,它都是共有的,相同的。它們中的每個創造物都根據自己的接受的願望的大小(也就是在其本身數量和質量的有限的程度),從創造者的豐富那裡接受到它自己相應的份額,而且接受的願望的大小造成的這種界限(也就是數量和質量的有限性)界定了每一個個體創造物的獨特性和單元。
到現在,我已經從一個純科學的角度,用一種完全經得起檢驗、不會引起爭議或批評的科學方法,甚至根據狂熱的機械唯物主義者的方法體系,證明了這種在每一個個體創造物中都存在的“自我”(ego)是什麼。從現在起,我們不再需要那些站不住腳的形而上學式的方法論了。
當然,這個力量,也就是這個接受的願望,不論是通過化學反應生成的物質所產生的一種結果和果實,還是這種物質是那一力量(接受的願望)產生的結果和果實,這都沒有什麼區別。這是因為我們知道,重要的是在於只有這種力量,也就是印刻在每個創造物和原子中的“接受的願望”的界限範圍之內的這個力量,才是將它和它所處的環境分隔和區分開來的東西。而這無論是對於一個單一的原子,還是一個由原子團構成的“身體”(不論是分子,細胞,組織,或更大的生命體等等)來講,都是一樣的。
所有其他那些有關在其中還存在那個力量之外的多餘事物(surplus)的辨別(discernment)都與那個粒子或一團粒子組成的身體(分子,細胞,組織,或更大的生命體等等)本身沒有任何關係,而只與創造者延展到它們那裡的豐富有關,與整體相關。這種豐富是所有創造物一起所共有的,不論這一個體屬於哪一類特定的創造物。
現在根據第一因素,也就是我們所稱的那一“根源”的定義,我們應該理解個體自由的含義是什麼了,而在這個“根源”當中,包含著所有過去的世世代代,即一個人的所有祖先都已經在他身上印刻下了他們的本性。就像我們已經闡明的那樣,“個體獨特性”這個詞的含意只不過是那個“接受的願望”印刻在構成它的分子團中的邊界/限制。
由此,你可以明白,一個人從其祖先那裡繼承下來的所有性格傾向,實際上不過就是他的接受的願望的邊界/限制,即與他內在的吸引力相關,也與他內在的那一排斥力有關,它們在我們眼前呈現為吝嗇或慷慨的傾向,或者融合或隔離的傾向,等等。
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它們確確實實就是他的自我,為了它的生存而抗爭。因此,哪怕我們只是從那個個體獨特性當中根除其中的任何一個個別傾向,我們也會被認為是從他的本質當中切割掉了一個實實在在的器官。而這會被認為是整個創造的一個真實的損失,因為沒有其他東西會跟它一模一樣,整個世界也不會再有任何事物與它一樣。
在我們根據自然的法則,徹底闡明了個體的公正的權利之後,讓我們轉過頭來看看它在實際操作層面到底其切實可行性有多大,而不是在與倫理道德與政治治理上的“衝突”中讓步妥協。而且最重要的是:我們怎樣用我們神聖的Torah來指導這些個體的自由的權利的實施的。
個體服從集體的法則
我們的經文說:“個體要服從集體”。這意味著每當在集體與個體之間產生爭議時,我們必須尊重集體的意見。因此,你看到,集體有一定程度的剝奪個體的自由的權利。
但是,這會讓我們面臨另外一個不同的問題,甚至比第一個問題更嚴重。因為這條法則看起來不但沒有使人類得以往前發展反而使其倒退了。這是因為,當還沒有發展成熟的人占大多數時,那些已發展成熟的人一定占少數;如果總是以集體利益為重,也就是以那些還沒有發展成熟的大多數人的利益為重的話,那麼,一個社會中的那些已經發展成熟的聰明的群體,即那些總是占少數的人的觀點和需求就一定會被集體忽視。這樣,便註定了人類一定會倒退的命運,因為那樣的話,人類哪怕往前進一小步都不可能。
然而,正如在“和平”那篇著作中“謹慎地遵守自然規律的必要性”那一部分闡述過的那樣,因為根據上帝的旨意,我們人類必須在一定的社會環境裡過一種社會性的生活,我們都有遵守所有那些會維持一個社會整體發展的法律的責任。而且如果我們在這上面稍有疏忽的話,自然就會報復我們,無論我們是否明白為什麼要遵守這些自然法則。
而且我們可以看到,除了遵守“個體服從集體”這條法則之外,我們再也沒有其他任何法則,能夠使得我們可以過一種社會性的生活,因為這一法則,能夠將社會中的各種爭議置於一種有序的狀態。因此,這條法則是唯一能夠保證一個社會持續發展的工具。因為這個原因,它被看作是上帝為我們制定的一條自然法則,而我們必須接受它並謹慎地遵守它,不管我們對它是否理解。
這與Torah中所有其他的律法和戒律一樣:它們全部都是上帝從上面施加給下面的我們,為我們人類制定的自然法則。而且我已經在“卡巴拉智慧的本質”中的根及枝的法則中,闡述了我們在這個世界發現的自然規律的絕對性,它們是不以我們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鐵律,之所以這樣,僅僅是因為它們是從上面,從精神世界延伸到達我們這個世界的自然規律和行為規範要求。
現在你可以明白Torah裡面規定的這些戒律(Mitzvot)其實就是更高世界裡制定的那些自然法則和行為規範,它們是我們在這個世界裡所有自然規律和行為規範的根源。Torah中的戒律總是與這個世界的自然規律保持一致,就像同一個池塘裡的兩滴水一樣。因此,我們已經證實了“個體服從集體”是上帝和自然的規律(法則)。
開放討論
重複 Avihu 和 Michael 提出的這個問題,你如何看待 "服從集體"這個原則?在物質層面?在精神層面?
給出例子以解釋“服從集體”的法則?
根據文本為什麼它是一個“自然的法則”?
從 Avihu 和 Michael 提及的即將學習的內容中,你對學習如何追隨卡巴拉學家感到興奮嗎?
剪輯
在十中連接的原則
座談會問題
1) 關於十團隊中的一個連接原則,請分享一個給您留下深刻印象的例子。
2) 我們可以做些什麼來提升朋友在我們眼中的重要性?
3) 我們本週學習的十團隊的連接原則中,哪一個在您心中產生共鳴,為什麼?
下週見